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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递延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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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递延纳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具备三个特征:

(一)是非居民企业而不是非居民个人。

(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中国境内所得的,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财税〔2018〕102号文件将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的范围,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中规定的“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扩大到境内的“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指的是动态负面清单列示的范围。现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9号),分别自2018年7月28日、7月30日起施行,其中19号文件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

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具体包括:1.对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2.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3.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4.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不仅对其有着投资条件上的限制,还有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规定,战略投资条件如下: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同时,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4.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非居民企业递延纳税申报管理的要求:

1.采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时,需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资料。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所得应纳的预提所得税,依法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境外投资者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可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递延的税款,在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时,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2.不符合规定条件,责任追究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3.符合条件未享受递延优惠的投资可在3年内追溯享受。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2017〕88号文件和财税〔2018〕102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或2018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整体上来说,递延纳税政策的出台和税务机关的高效服务,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了企业的高效发展,让企业切切实实享受到了政策红利,企业经营起来更有动力。关于非居民企业递延纳税的办理欢迎大家可以来会计学习资料网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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