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支付员工以前年度奖励的税前扣除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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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支付员工以前年度奖励的税前扣除
案例1:本年度计提并支付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2013~2015年营销奖励,其中:2013~2014年营销奖励283755元,2015年营销奖励207543元,年终奖564884.70元,共计1056182.7元,问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建议纳税调增1056182.7元。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股东支付给股东的违约金
案例2:A、B、C、D、E5家公司发起设立甲股份公司,其中:A取得60%股权,B、C、D、E分别占10%股权。A与B、C、D、E分别签署了投资协议,约定3年内甲股份公司在A股上市,或者证监会受理甲公司上市。否则,B、C、D、E有权要求A收购其股份或赔偿损失。
假设约定时间内因甲股份公司未能上市等原因,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2016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全部股东、甲公司继续为上市作准备。问这种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这是一种对赌的赔偿问题,赔偿就不存在凭发票扣除的问题。
是按照其他的证据资料来做相应的扣除依据。可凭A、B公司之前的协议、函件、付款凭据,可以税前扣除。A公司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相关支出与收入有关且合理。该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相关性、合理性的解释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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