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能否随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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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否随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分支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已成为独立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类似分支机构收入(如未再办理营业执照)也是总机构总收入的组成部分。因此,分支机构的收入应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因此,小 卖部,在销售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待销售额达标时,可单独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不受总机构的影响。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对以上概念作了明确规定:
1、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后文详聊)。这就是所谓的汇总纳税。
2、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这就是税收属地管理原则。
3、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地方税源,维护属地利益。
4、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汇总清算是为了对各机构预缴的税款清算总账,各机构按照各自统一计算后实际分摊的税金与当年度各自预缴的税款进行对比,多退少补。
5、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具体是指“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财政调库是个有意思的概念,实际就是政府照顾各地以往的财政收入,协调总分机构所在地的利益而进行的二次利益分配。具体办法是:
5.1、参与汇总纳税的的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办法将总分机构总应纳税所得税额的50%的部分按比例分摊,各自缴纳。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60%归中央财政收入,40%归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收入;
5.2、总机构按照总分机构总应纳税所得税额的50%的部分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其缴纳的总纳税额的25%的金额,60%归中央财政收入,40%归总机构所在地财政收入;剩余的总纳税额的25%金额,60%归中央财政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某种比例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这就是所谓的财政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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