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征土增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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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土增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基本情况:
1、预缴:在没有清盘的时候,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
2、通知清算:达到通知清算条件的时候,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清算(已售+出租+自用面积达到可售面积的85%以上的,最后一个预售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剩余面积再次销售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算,总局称之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我称之为“预清算之后的土地增值税缴纳”。两个一样一样的道理,只不过穿了个“马甲”而已。文件规定如下: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4、强制清算:竣工决算、销售完毕的,达到强制清算条件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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