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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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分录?
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分配工程人员工资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职工薪酬
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相关财税处理
企业如有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1)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用于生产设备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3)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4)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所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5)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6)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来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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