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如何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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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该项毁损设备的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应追补至设备实际处置年度,即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25号)首次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资产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无论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申报扣除的前提必须是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两种资产损失扣除的年度并不同,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年度扣除,而由于实务中很难准确判断法定资产损失发生的具体年度,所以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25号公告同时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该企业年处置设备形成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当年已作相关会计处理,且至年尚未超过五年,因此该项损失可以追补至年度作税前扣除处理.需注意的是,该项损失应向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不得超过五年
因追补确认该项损失而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弥补时间应从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的次年,即年开始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年第25号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如何准确界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
目前,企业以前年度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包括2008年及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损失.其中2007年12月31日前的资产损失是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确认的损失,2008年1月1日后的资产损失是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认定条件确认的损失.
对于企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的确认年度,一般是按有证据证明相关资产发生损失的年度确认.对于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损失发生确切年度的资产损失,则可以企业实际进行损失会计处理的年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年度.但是,对于企业由于会计差错而未及时在会计上确认资产损失的,仍应按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年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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