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商产品自持土地价款怎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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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产品自持土地价款怎么抵扣?
很多房地产企业将已开发的产品自持,产权办理在房地产公司自己名下,如果是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选择视同销售并且自己为自己开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对应的土地价款。
视同销售抵扣土地价款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过程中,最后剩余的部分房产没有销售,自己使用了,并且房地产公司将该房产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在税法上可以选择做不做销售处理。如果是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选择视同销售并且自己为自己开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办产权时,不视同销售,那么增值税不能抵扣土地价款,以后按二手房销售仍不能抵扣土地价款,开发产品自持后再销售,由于土地价款不能抵扣,增值税税负大增。
开发商办产权在自己名下时,自己为自己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解决了土地价款抵扣问题。如果不自己为自己开一张发票,那么对应的土地出让金是不能抵扣的,以后永远不能抵扣,企业非常吃亏。开发商如果是老项目已备案简易计税方法自持物业,自己为自己开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不利。可以选择不视同销售。
综合地价款能抵扣吗?
综合地价款适用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5年内转让的,需要对审批面积与实际购买方产的差额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 满5年的,上市出售时候按照成交价格交纳10%的综合地价款。
房屋所在地的房地局负责收缴购房家庭补交的综合地价款。
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取标准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购房价款-该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10% 对超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区县房地局负责下发《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经核准收取补交综合地价款后,为缴款家庭按房开具《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房屋交易部门凭《核定表》、《通知书》、《收据》为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按购房实际价款和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总额为基数,按经济适用住房收费规定收取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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