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产业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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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产业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获得的租金收入,要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而且提前将租金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出租房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出租人可以对已经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房产含免租期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对于免租期的房产出租,在会计上应将整个租金期内的总租金额除以总租月份确认每月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会计上对免租期已经确认收入,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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