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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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但依据增值税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把会计核算和应缴增值税结合起来.现将各项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补贴: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取违约金: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支出(因为支出作营业外支出、故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取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基金、集资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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