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跨区预缴增值税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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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跨区预缴增值税分录
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16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申报时,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科目记入哪个处理?
答:(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实际预交增值税时,不需要计提,只需按实际缴纳的税款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有的企业将预计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其实两者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别,不过准则规定还是应该选择第一种,这样以后查账的时候也更加清晰;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预交增值税时,也不需计提,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用再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因此只需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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