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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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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怎样确定?

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有市场价格的,以此为基础进行适当的修正,确定为入账价值.

②如果没有市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项支出有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确认入账价值.与定额标准不符的部分列入当期损益.

③既没有市价参考,又没有可行的定额标准的,可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预见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入账价值.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营改增"中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规定,上海"营改增"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分两个时点确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的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其次,销售2011年购进固定资产,因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另外,根据国税函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税改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性质类似,同样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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