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代开的专票作废怎么做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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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代开的专票作废怎么做会计分录?
当月作废不需要开红字,只需要在作废的发票上盖"作废"字样,只有发生当月销售发票,下月退货或要冲销上月的发票才能开据红字发票.
应根据开具红字增票,仓库开具红字入库单;财会根据仓库单,填制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样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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