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式股权信托融资方式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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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式股权信托融资方式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第八条规定:"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第九条规定:"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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