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工程质保金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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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工程质保金账务处理
直接根据工程计量扣质保金,属于不再返回的,冲减主营业收入;属于暂扣的,如果发票已开,计入应收账款,发票未开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因此,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质保金扣除的账务处理
两种处理办法:
1、按属于无法收回应收账款,账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报税局审批后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2、按质量赔偿处理,贵公司与客户依据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赔偿支出不属于流转税征收范围,应凭双方签订合同、协议、赔偿协议、对方公司签收证明入账,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售后服务部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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