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装修期间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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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装修期间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对于新成立工业企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在筹建期一定会涉及到许多的开办费用,主要包括:
一部分是装修维修费、原材料等金额较大的费用支出,如果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并且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可以将该笔支出转入到"管理费用"科目,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开办费用时,以实际支付费用入账: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原材料
贷:现金
贷:银行存款等
一部分是筹建期的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用等金额较小的费用支出.如果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可将其余额直接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开办费用时,以实际支付费用入账: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开办费的归集和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第五款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㈠开办费的归集
⒈《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凡在折旧范围内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取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正式开始生产经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做出了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其摊销的开始时间是"取得当月",而不论是在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取得.
㈡开办费的摊销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办费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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