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出口消费税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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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出口消费税如何征收?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销售额发生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用当月初的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通过选择折合率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越大,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开展纳税筹划.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汇率的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因此,在选择汇率折算方法的时候,需要纳税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及汇率走势作出恰当的判断.同时,这一限制也对这一纳税筹划方法的效果产生很大影响.当然,纳税筹划应当体现在点点滴滴的税负减轻之中,纳税筹划更体现为一种意识,在某一方面节税效果不是很明显,但是对于一个涉及众多税种的大型企业来讲,纳税筹划的效果不能小视.
例如:
某企业某年4月15日取得100万美元销售额,4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为1美元:7.3元人民币,4月15日的外汇牌价为1美元:7.1元人民币.预计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美元将持续贬值.企业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按照每月第一日的外汇牌价来计算销售额,方案二,按照结算当时的外汇牌价来计算销售额.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该企业应当选择哪套方案?
方案一: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①美元销售额为100万元,②外汇牌价=1:7.3,③人民币销售额=100×7.3=730(万元);
方案二,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①美元销售额为100万元,②外汇牌价=1:7.1,③人民币销售额=100×7.1=710(万元).
经计算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计销售额=730-710=20(万元),因此,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汇率变动的趋势以及税法允许的换算方法从而达到了纳税筹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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