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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缴税后如何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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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缴税后如何报税?

操作:填写纳税申报表时,营业收入要填写两地的总收入,再将在乙地交了的税填写入已交税或扣除项目中,最后差额部分交税.

拓展知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和合同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建筑业纳税人外出施工后,如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答: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县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不再补征.

建筑企业外管证: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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