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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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准备所得税处理
现行会计准则允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进行了各自的会计处理,但内部存货交易对于存货跌价准备抵消,需要涉及到集团角度存货跌价准备应有余额和子公司角度存货跌价准备应有余额,只有清楚的了解两者的应有余额,才能准确的做出内部存货的出售结转存货跌价准备、期末转回存货跌价准备以及本期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等的调整分录.关于存货跌价准备合并会计处理如下:
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抵销上期内部存货相关的减值准备时,只作上年同样的分录,不同的是将损益类项目"资产减值损失"和" 营业成本"等项目替换为"未分配利润-年初"即可.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涉及的纳税调整
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就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因此在计算应交纳所得税时,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并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先确定应税所得,再乘以适用所得税率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交纳所得税=[当期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
例1:甲企业A种存货取得成本为5万元,2010 年12月31日,企业确定A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4万元.假设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3 0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按条例规定,2010 年12月31日,甲企业1万元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按存货准则的规定,甲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已计入当年利润3 000万元中(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所以,2010年度甲企业的应税所得应调整为 3 001(3 000+1) 万元,当年应交纳所得税为750.25万元(3 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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