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原材料建造动产增值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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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原材料建造动产增值税怎么处理?
按增值税法的规定:
(对于原材料的规定),纳税人将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说明,不得抵扣部分仅指在建工程领用部分对应的增值税,而非全部原材料.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即要核算其销售税的.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相关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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