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摊销年限政策规定及会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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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摊销年限政策规定及会计处理分析
答:国税函「2009」89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的费用支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开办费按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时的处理,您现在是清楚了。至于其会计处理,希望您可以记住上述小编带来的两个步骤。更多会计方面的精彩内容,尽在会计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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