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检查期间补缴税款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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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检查期间补缴税款允许吗?
公司上年采取少记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偷税,稽查局按偷税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是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公司能在稽查局检查期间主动申报补缴上年因为少记收入而少缴的税款,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稽查局可以依法减轻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公司再与稽查局沟通一下。
补缴税款如何做账?
补交上年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结转:借: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支付税金: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补上月按销售收入,2009年是按收入额计算,公式如下:
[ 收入金额/(1+3%)]*3% 计算的金额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指税金含收入类)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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