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税法摊销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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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税法摊销怎样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土地使用权摊销怎么做分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条——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无形资产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土地使用权于取得的当月开始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年限按土地使用权年限。每月的土地使用权摊销科目是“累计摊销”。
1、取得土地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每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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