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订合同发票开具给分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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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合同发票开具给分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贵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供货并向A公司付款,只是发票由其分公司开具,则相关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2.如果A公司只是代分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供货并由分公司收款,则分公司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以总公司名义签定合同,可以开具分公司发票吗
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为实际提供劳务并取得价款的分公司,但是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从合同关系看营业税纳税人为总公司,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实际提供劳务并收取价款,只证明总公司承诺其下属分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转移的依据.因此,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要考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应由总公司作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申报纳税并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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