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给客户佣金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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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客户佣金的财务处理
有正式佣金的发票的话,直接进销售费用.如果直接抵减销售款,记入财务费用.
1、支付的佣金,在"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百用"会计科目核算
2、收到的佣金,在"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
3、佣金分为明佣、暗佣、累计佣金三种,其支付方式不同,帐务处理也不同.
企业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货款,不再另付佣金.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扣除佣金后的余额)
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国税发[2008]84号文是不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
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二、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三、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四、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五、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税前扣除条件
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
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费用支付形式进行规范,可以说是极其少见的,这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从上述可见,凡是一般企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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