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其他企业钱收到的利息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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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其他企业钱收到的利息怎么做账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因此,借给公司钱收到利息开具发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2、收到还款和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贷:应收利息
自然人将款借给企业,双方约定利率月息3%,但企业到期无支付利息,企业补开上年度利息转化为本金的借款收条是否合法?
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的利息为年利率24%(月息2%)以下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可以不用还;年利率24%-年利率36%(月息3%)为自由债务区,已经偿还的,不得要求退还,未偿还的,可以拒绝偿还;年利率36%以上就是国家规定的高利贷,已偿还的,可以要求退还.对方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利率36%,可以向银监会投诉和向公安机关经济侦查大队举报.(此处所指利息包括贷款方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等.)本金认定以实际到手额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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