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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不能更改?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如何理解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不能更改?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如何理解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不能更改?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如何理解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不能更改?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可就不同应税行为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有可能出现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都同时存在的情形,所以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主要是针对单个项目而言的,而不是说一般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以后,全部建筑项目均要适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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