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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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吗?
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可知,企业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后索取发票,其中在经营性收费公路发生的通行费用可以取得征税发票(左上角标"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该类发票可以勾选或认证抵扣;在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上发生的通行费用可以取得不征税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该类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
通行费发票怎么认证抵扣?
过路费等取得通行费票据是无需认证的,直接计算抵扣进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票据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收费公路虽然不是对道路定价的最优方式(在不拥挤的情况下,道路每增加一辆车的边际成本很小),但随着收费技术的提高及应用,未来收费公路在道路定价中的作用将会不断提高,而通过建立必要的政治程序和良好规则,政策的公平性将可以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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