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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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应由无租使用方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这里面就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即如果无租使用方是税法规定的房产税免税单位又该如何缴税呢,至今为止,各种层面的税收法规均无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税务征管部门一般掌握的是免税单位无租使用也应缴纳房产税.
但实际上真应该如此吗?本人认为现在税务机关掌握的政策是错误的,不应对免税单位征收房产税.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从税法具体条文上看,上述财税[2009]128号文中指的是应税单位和个人,未包括免税单位,也就是说非应税单位不适用该条款,即不用缴纳房产税.
二是从税法公平原则上看,对于同属免税单位的两家企业,一家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按税法规定免缴房产税,另一家无租使用别人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则需要缴纳房产税,这显然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也背离了国家对此类免税经营行为进行税收优惠的初衷和税法原意.
三是从土地使用税上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法规〉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 140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从该文件也能看出国家的税法原意,对于同样的经济业务,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没有适用不同税收政策的理由,所以,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对免税单位无租使用房产行为的房产税应比照土地使用税的上述政策按免税执行.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这个问题各地有不同的执行口径,如果所在地区无明确免税规定,纳税单位作为产权所有人,应按原值计税.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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