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的审核人和收款人可否以盖章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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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的审核人和收款人可否以盖章代替?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和第十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并且要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故不可以盖章代替忘记打印的审核人和收款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将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填写完整。而且,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专用发票上面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没填有影响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 票“项目齐全”,否则,购买方可以拒收,所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面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没填,可以拒收,但也不是说不能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没填,并不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也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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