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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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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

对于营业税、增值税等.一般以"月"度为纳税期限,其未缴少缴税款应当按月确定,并以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当月的纳税限期确定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如实行按月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2013年存在未缴少缴的营业税款,其未缴少缴税款应按月分计到不同的月份,对2013年1月未缴少缴营业税XX万元,税款缴纳期限为2013年2月15日(不考虑节假日顺延,下同),2013年5月未缴少缴营业税XX万元,税款缴纳期限为2013年6月15日.不能简单地将税按年统算成"甲企业2013年1~12月未缴少缴营业税XX万元,税款缴纳期限为2015年1月15日".

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实行"按年征收、分期预缴"的财产行为税.其未缴少缴税款申报期限应按年计算,并以年度最后一次预缴税款的纳税限期确定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如甲企业2013年房产税实行按季预缴,预缴期限为2013年4月、7月、10月和2014年1月,甲企业当年未缴少缴房产税10万元,其应纳税款限缴期为2014年1月15日.

对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其未缴少缴税款应按年计算,并以年度最后一次预缴限期(次年1月15日)确定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不能以汇算清缴的纳税限期(次年5月31日)为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

对于实行混合税制的个人所得税.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确定税款缴纳期限,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其年度未缴少缴的税款,其追征期的起算点应为次年1月15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计征",其追征期的起算点为次月15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其追征期的起算点为代扣次月15日.

应缴税金的计算方法?

货款收入=1000/(1+4%)=961.54元

应缴税款=1000/(1+4%)*4%=38.46元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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