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业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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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
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四、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分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是否免税?
从企业所得税法条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收入总额划分为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并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予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对照法条,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退税肯定不属于免税收入。
民政福利企业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首先是需要经过省级民政部门的审查批准的,其次是需要对社会偶很大的贡献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是35%,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关于这个内容就介绍到这,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敬请关注会计学习资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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