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退货普通发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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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退货普通发票怎么处理?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企业为顾客开具了普通发票,发生退货,目前各地方处理规定不同,以下政策供参考,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第五条规定,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收回原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在取得对方的书面证明后,方可开具.其中:发生退货的应在开票方货物验收入库后,按退货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发生销售折让的,按折让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在客户退货时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中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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