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怎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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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怎么征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一般认为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二者的税率是不同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6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低税负,这对退休再就业人员有利。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对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所取得的劳务报酬,一般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不过,该批复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很严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退休职工再就业工资纳税比例?
根据规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缴之列,但是其他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并征收相应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版)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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