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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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
行政单位的结余核算,设置“结余”科目和“结余”账户进行。有专项资金的行政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经常性结余是经常性收入与经常性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年终进行经常性结余核算时,将“拨入经费——经常性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经常性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经常性结余”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经常性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经常性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结余——经常性结余”科目。并同时将“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经常性经费”、“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经常性结余”科目的借方,借方“结余——经常性结余”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拨出经费——经常性经费”、“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年终“结余——经常性结余”科目若存在借方余额,表明超支;若存在贷方余额,则表明结余;本年结余数加年初结余数为滚存结余。根据制度规定,行政单位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的区别?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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