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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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行为.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有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和利用有关法规和税收条例,获得税收方面的收益.
案例:乙电子公司向甲股份公司支付156万元;乙电子有限公司接受分立资产后,重新划分股权结构:确认甲股份公司原股东股本880万元(占乙公司股本总额的27.5%);其余2320万元(占乙公司股本总额的72.5%)确认为原乙电子公司股东的股本.对于两种方案,可以分析如下:
涉税处理
乙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给甲股份公司的现金(非股权支付额)占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比例为:156÷880=17.72%<20%,则甲股份公司和乙电子公司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由于非股权支付额占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比例为17.72%(小于20%),则甲股份公司可以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甲股份公司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600万元,可由乙电子公司按下列方法计算弥补:
2005年度乙电子公司允许弥补的亏损额=600×[640÷(8000-6400)]=240(万元)
乙电子公司接受资产的会计成本为1860万元,但计税成本只能是3200万元,其原因在于甲股份公司未对评估增值部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乙电子公司在以后年度对接受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多提取的折旧或多结转的成本而影响损益的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即还要按接受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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