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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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财产,存货、固定财产、无形财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财产等非货币性财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财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财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财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财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财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下列财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财产的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财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企业生产性生物财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财产损失;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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