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重点之一: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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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重点之一: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问题,应关注6号文件和10号文件.其中,6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它减免的对象是"税款"而非"收入".如服务型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依法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增值税等税款.10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它是对"收入"的一种免税.
1、对于增值税税款的直接减免,应适用6号文件.
2、对于确定的增值税免税收入,应适用10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即价税合计记账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将本环节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3、对于不确定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适用价税分离记账法.其免征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例1: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运费收入(含税)288.6万元,当月成本费用支出18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10万元),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10人,经税务机关依法确认定额扣减增值税4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88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6000
支出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
减免增值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0000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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