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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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写?
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非正常损失和正常损失的关系:
在会计上,“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通常没有严格的区分,在新会计准则中指出:存货、固定资产等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而税法上常用“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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