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外包建厂房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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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外包建厂房账务处理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建造合同》,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但应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即总包应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以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这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
2税务处理
1、营业税时代.《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差额纳税,税率为3%.总承包人对分包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由分包方自行缴纳.
2、增值税时代.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时应全额纳税,但可以抵扣进项.简易计税平移了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
相关案例:营改增之后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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