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库存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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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库存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库存的进项税转出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认证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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