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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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相关规定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费计税方法是怎样的?
答: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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