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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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酬总额的14%的部分予以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是不是按照计提数,而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的这个范围内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
注意:根据相关规定,从2007年以后不采用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办法,而是在职工福利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产品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月末按各部门工资总额进行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情况.
新准则中职工福利费应该如何处理?
答: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
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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