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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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因此贵公司的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不可以自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直接扣除。
拆迁搬迁的增值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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