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购车辆作为福利给职工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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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外购车辆作为福利给职工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车辆奖励给职工,资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如果在本单位从业达到20年以上,就赠送房屋一套给职工。假如张某获得企业奖励的住房一套,市场价为25万元,假设该房屋购置原价为30万,已提折旧10万元。该房屋为单位团购所得。
解析:
1、对张某买房行为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是:
300000÷12=250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375。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25%-1375=73625(元)
2、企业应缴营业税:该房屋原价为30万元,市场售价25万元,售价小于原价,不缴纳营业税。
3、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3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借:管理费用等 2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0
纳税调整:年终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5万元(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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