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发票不能抵扣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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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的发票不能抵扣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是已认证的发票不能抵扣,其会计分录如下: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认证但不抵扣
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看完了会计学习资料的上述分析,对于已认证的发票不能抵扣的会计分录,您现在知道该怎么写了吗?如果您还有不同的意见,也可以在我们的会计学员群里一起探讨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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