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的话费开出的发票可以报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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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名字的通讯费发票可以报销,但是不能税前扣除,因为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如果想税前扣除,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比较好.
通讯工具所有权属公司的,应取得公司抬头的正式发票,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且金额无限制.
公司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每人每月一定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2、根据闽地税发[2003]57号文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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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因此,企业若是实际报销职工电话费,可按职工姓名的发票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明确如下: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企业发生为员工报销的电话费若符合《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即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可对应上述两种不同方式,分别按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及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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