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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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
1、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该赠送行为 属于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账务处理:
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购入的商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比如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
借:销售费用.
贷:发出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送客户商品的账务处理: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通过上文了解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主要分为以上的两种情况,确认为样品费和确认为营业外支出,会计学习资料提醒大家一定要熟知相关操作,这是一定要注意的,根据上文小编建议大家一定要在理解中记忆,以免再碰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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