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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该从哪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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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该从哪里开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

1、企业所得税亏损,在之后会计年度弥补,但是弥补年限不可以超过五年.

2、亏损,指收入总额扣除各项税收之后,小于零的金额.

3、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今后的会计年度结转,结转年限限于5年内.

4、注意:企业应纳税所得专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可以算作当期所得税的亏损.

5、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可以算作当期所得税的亏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十五条规定,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需要做会计分录的.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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