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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是需要预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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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是需要预缴吗

施工企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时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点:

1、什么是预收款?

文件中的预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业主或者发包方向施工企业预付的第一笔备料款,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有且仅有一笔预收款,那就是开始施工前的第一笔预收款.

2、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纳税义务已发生?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时隔不久,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国税【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交增值税,但同时国税公告【2017】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建筑工程有劳务分包的如何预缴税款

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即差额纳税,税率为3%.总承包人对分包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由分包方自行缴纳.

2、增值税.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时应全额纳税,但可以抵扣进项.简易计税平移了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分包是实行差额征税吗?

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1)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2)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通过会计学习资料小编上文整理的资料,工程劳务是需要预缴吗的问题大家应该都知道了答案是肯定的,一般企业经营地与机构地均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因此,多数只存在时间上的预缴.而建筑业企业的一个鲜明特点是,经营地多与机构地多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由此产生了多种预缴的交叉与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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