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预缴的所得税能否给总包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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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预缴的所得税能否给总包入账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人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3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企业为总承包方,建筑安装工程均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总承包方与施工企业属于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总承包方应按照总承包收入确认收人,分包方取得分包收入应向总包方开具发票作为总承包方工程成本.若总承包方在异地(跨省)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自营实际经营收人的0.
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应汇总到总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对分包单位而言,应按分包单位的收人、成本、费用等按《企业所得税法》 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项目为分包单位的跨省异地分支机构,也应按国税函[2010] 156号文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异地工程预缴所得税分包额能扣除吗?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您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在施工地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在实际申报时,计税收入因为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分包项目取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建筑业在外地预缴个人所得税帐务怎样处理?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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